加拿大什么病算残疾?
我在办理移民时,曾看过加拿大移民局给出的定义。 加拿大联邦移民法规定,永久居民申请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没有严重的健康问题或传染病; 而在移民申请中,“健康”这一项的详细描述是这样的(摘自移民局官网): 可见,要想顺利拿到枫叶卡,身体健康是基本前提。
但什么是“严重的健康问题”呢? 移民局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摘自移民局官网): 所以,如果身体上的不足仅仅造成轻微的不便或不正常的情况,通常不构成严重疾病。例如一般性的近视、远视或老花、牙齿不整齐等。但如果有以下任何一条,则属于严重疾病了: 由于这些因素会造成身体上严重的痛苦、长期丧失必要的活动能力或者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质量。一旦造成了其中任何一种结果,都会对申请者带来很大的影响。
而与残疾相关的名词,如“残疾”、“残障”等,在加拿大的法律范畴有着明确的定义。 根据《残疾人权利宪章》(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残疾人是指因为生理、神经、精神或其他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某种程度的功能丧失或障碍的人。这个定义包含下列意思:所有残疾人都具有尊严和价值;所有人有权享有可接受的医疗帮助,以恢复和增进其健康与福祉。”
根据上述法规,只要申请人有残障,并且导致其功能受损、无法保持足够的能力去做某些事情,就可以被归类为残疾人/残疾人士。 在移民申请中,是否构成残疾以及如何评估残疾的程度是很重要的环节。为此,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病历证明,证明自己的病情并阐明其对日常活动的影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身体有不足,但如果能够以可接受的方式处理,通常不会构成严重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