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个审团审是什么意思?
“个审”这个词在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渊源,所以难以得到准确解释。 按照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是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种诉讼属于公法上的诉讼,以国家权力为主要特征。 另一种诉讼则是民事诉讼,由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其与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诉讼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争议,是以契约自由为原则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现在构建起的审判体系是以诉的性质将案件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分类,从而分别对应公法和私法调整的要求。但在实际运行中并非绝对如此。一些案件由于无法在现有的分类中找到合适的归属而难以定性与定位,于是就出现了“四不一没”的现象——这些案件不属于哪一类,也没有归口哪一类,处于一个无人管理的地带。
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是这样一个案子。它既不是刑事犯罪,也不涉及行政职权,纯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但是,这个案件又很难完全适用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则来处理。因为原告方是个人而非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按照民诉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明确的被告,否则就达不到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但如果原告是个人的话,这些问题都可以轻易解决。虽然这类案子的实体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民商法范畴,但其在程序上却并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则可以适用,从而形成了一个“法律真空”。
为了填补这一“法律真空”,我国立法者先后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建立了适用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准则。而在地方,很多高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这样,一种区别于“四大”诉讼的新类型的诉讼产生了——“个审”诞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