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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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这个概念来自我们熟悉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但是这里的“居住权”是指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吗? 这个问题涉及几个问题:

1、我国的“居住权”制度是在民法典中确立的,但并不意味着民法典之前没有居住权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一般认为民法是规定公民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住宅用房是与公民身份密切联系的特定财产。将住宅用房赋予一定的社会功能并加以限制,在理论上称为“住房所有权”的限制。这种对房屋所有权的限制,在我国现行法上表现为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即指“住房保障权”。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第238~240页)

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居住权”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基于住宅用房的社会属性所产生的公法上的权利;二是基于住宅用房的经济属性产生的物法的用益物权。这两类“居住权”都是基于住宅的公益性而产生的。但由于两种居住权的基础不同,其内容显然是有区别的。 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我们所说的“居住权”是一般的居住权还是特指的“租赁住房居住权”,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它应该属于上述第二种意义上的“居住权”——用益物权。因为公租房和经适房等政策性房屋,其设立目的和主体均具有公共福利的性质,不符合一般交易规律,应当由法律特别规定。这类房屋通常被称为“限定居住权”(Residential Lease)。

以居住权设定抵押是否合法呢?如果该居住权是上述第二层的居住权——用益物权的话,由于抵押权是一种对物的担保,只要该用益物权有效设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能够设立抵押。但是如果该居住权是一般住宅的住房保障权时,由于房产作为不动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自然无法成立。

2、日本的“居住权”是什么? 日本的“居住权”制度建立在私法的基础上,因此本质上指的是第二种意义的居住权,即基于住宅的经济属性产生的物法的用益物权(或曰租赁权)。通过租约设定的居住权和通过购房合同设定的居住权,其效力完全一样。

为了建立和完善房屋的居住权制度,日本先后通过了《居住权税法》与《住所使用法》,对住宅的出租以及租约的签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住所使用法》第2条规定,“居住权人”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租用住宅的人”“承租人”则是“依照有关建筑法和宅地条例取得住宅使用权的人”。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前者依据《居住权税法》(1953年制定),后者则依据《宅地条例》及《房屋建筑和设备验收标准》(1976年修订)。 但《住址使用法》又同时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存在,并且符合以下各款规定的租赁合同,视为本法的‘租约’:(一)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二)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移转到承租人的。”据此,虽然日本人习惯上将房屋租约简称为“”,将房屋买卖合同简称为“购买契约”,但严格来说,只有符合《居住权税法》规定的才有资格被称为“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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