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什么移民去香港?
2007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7号令颁布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往来授权书》。该授权书所称“香港永久性居民”,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即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人身、家产、社区、教育、医疗和税收等方面权利和照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一、在内地犯法,是否会被遣返回香港监禁?
香港法律对各类人员出入境管理较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禁止监狱、羁押、劳教人员以及一些不宜出境的其他人员出境。内地公民在内地犯法,一般不会被遣返回香港监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有关人员犯法返送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1996〕21号)的规定,对“香港居民在内地犯法应当怎样处理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由内地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具体为:(1)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犯罪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犯罪,一律遣送。(2)对其他犯罪案件,如果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原则上也可以遣送。(3)对一般的刑事案件,由法院定罪量刑;对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有条件的,可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是,对属于上述(2)、(3)两项情形的,不适用“可遣返”规定。
二、在内地犯罪可以回香港坐牢吗?
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罪犯运送和羁押事务的协议》的内容,在内地犯罪的香港居民可以被运抵香港接受审判和服刑。该协议规定:一、缔约双方同意,双方领土内针对对方公民的犯罪,应根据其有效法律和司法程序予以追究。二、缔约双方都有义务根据其有效法律和司法程序,起诉、拘留和关押在对方领土内犯有犯罪行为的任何人员。三、被拘留者在移送之前,其司法部门应向其告知有关法律和诉讼程序,并应在可行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内保证其在拘留后的生活条件。四、为防止审判期间被害人或控告人受到损害,经提请双方刑事司法部门同意后,被害人或控告人可以赴香港作证或提供证词。同时,为便利刑事诉讼的进行,双方应互相通知、协助有关证据的勘验和调查,以及相关的司法探员和公诉人的相互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