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律是什么?
根据加拿大的宪法,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立法机关——即我们的国会(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加拿大的法院有权判决争议的案件,但是无权创造或者修订法律。如果国会通过了一项新法律,最高法院裁决一项现有法律违宪或无效时,国会可以颁布一项新的、符合最高法院要求的法律来取代它。所以从这方面说,最高法院认为某一法律违宪而驳回,其实就相当于告诉国会该怎么走程序修改法律。
但是,请注意以下两点:
1、最高法院没有直接判案权(Original Jurisdiction);
2、最高法院不具备监管立法机关是否遵循司法审查的职权 (InquiriesJurisdiction)。
也就是说,尽管有上述规定,由最高法院宣布一项法律无效是有风险的,因为立法机关完全可以无视最高法院的裁定继续执行该法,同时还可以重新制定同样违反该条的法律条款。但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在加拿大,人们通常认为英美法系相互影响并且紧密联系着。我们常把英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即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 for England and Wales)称作“加拿大的最高法院”(the highest court in Canada)。但是,请注意,这种叫法是不正确的。作为普通法的王国,加拿大有自己的独立审判系统并建立了独立的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