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瑞典办什么签证?
一般去瑞典需要办理的签证类型是申根签证申根(Schengen)签证
申根签证的由来:八十年代,欧洲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为促进成员国之间人员自由流动,1985年6月,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5国在卢森堡边境的申根镇签署申根协议,决定取消彼此间边境检查,建立统一的签证政策。随后,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加入申根协议国。申根协议国根据协议制定了统一的签证要求和程序,并使用统一格式的签证,俗称“申根签证”。申根协议国并非欧盟成员国,目前欧盟15国有9个是申根协议国;此外,申根协议国中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
申根签证的特点:申根签证最大的特点是,一国发给外国人的签证(停留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签证),在所有申根国家都有效,外国人可凭此签证在签证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间自由旅行。
申根国成员目前有15个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荷兰)。瑞士正在履行批准申根协议的宪法程序,但瑞士事实上已完全执行该协议。斯洛伐克与匈牙利在等待加入申根国的批准。波兰和希腊在加入欧盟谈判中已同意将来加入申根国。
申根签证办理程序
外国人申请去申根协定国,应向其主要前往国家或首先前往国家的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申根签证。申请人在申请申根签证时,除填写签证申请表外,一般应提供下列材料:护照、往返机票、国外亲友的邀请信、与护照相配套的相片、经济担保证明及资金来源说明。如申请人系在华外国常住人员,则需提供有效证件和长期居留许可。如果申请人不是亲自去有关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手续,则应当提供授权书一份。某些国家的使领馆还附加其他一些特殊要求。有关使领馆在收到签证申请后,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赴使领馆面谈。使领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要前往的第一个申根国家来决定由哪个国家来“主持”签证申请的决定,然后由这个“主持”国将有关资料在成员国中进行协商。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在有关使领馆取得申根签证。申根签证在其有效停留期满前可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但在任何6个月期间内的总停留时间不得超过90天。如在某申根国停留期间改变原定行程和/或停留时间,应在该国有关部门办理入境手续。办妥入境手续后,外国人方可在该申根国停留。申根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的长短根据申请内容和目的、申请人的情况由有关使领馆决定。申根协议成员国使领馆有权拒绝颁发申根签证。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拒绝,有关使领馆将退还已缴纳的签证手续费,但不退还提供申请材料时缴纳的费用。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可重新提出申请,或向其它使领馆申请,或申请复议。复议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做出决定。
申根签证费用
申根签证费用自2000年8月1日起提高了3倍有余。新标准规定:申请申根签证须交纳 35欧元的手续费,未成年人减半,某些情况下可免收。此外,申请人还应根据有关使领馆的规定提供一定费用作为提供申请材料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