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如何算是损毁?
签证、签注损毁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符合我国签证、签注办理规定所要求的申请事由发生变更而需要更换的;
(二)因签证、签注字迹原因,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由于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港证等被损坏致使该签证、签注无法正常使用的。外国人、华侨申请换发签证、华侨申请换发回国定居证明或者港澳居民申请换发境外人员签证的,应当在签证、签注有效期内,持原签证、签注、本人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原签证、签注签发机关或者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19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人,重新办理原签证、签注的申请手续;对符合本规定19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申请人在原签证、签注的类别和期限内,重新颁发同样类别的签证、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