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去哪里不用签证?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美国国务院2014年5月公布「B-1/B-2」签证有效期限延长的详细规定如下: (一)持有B-1或B-2签证,以参加美国主办的具有商业或教育性质活动、会议或其他活动的来宾(包括赞助者、展商),其签证自签发之时起有效期长达十年;
(二)如B-1访客的签证是为了出席有商业成分的活动,则其居留期限可能短于十年;但若该访客是以观光旅游目的入境且申请的是B-2签证时,则该访客的B-1/B-2签证仍然为十年期有效签证。
(三)上述有关延长B-1及B-2签证效期的措施,适用于所有由日本东京、加拿大温哥华和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起飞前往美国的乘客,不论他们申请何种类型的B类签证。有关此措施对过去已持有B类签证的人士的影响,可参阅下列说明:
a.如果您目前持有的B类签证是在以上三个机场之一所发的签证,而您的签证尚未于任何一次进入美国使用过的话,那么您现在可再获取十年有效的B-1/B-2签证。 例如:您曾持有2006年1月1日由日本东京发出的B-1/B-2签证入境美国一次,并于2013年9月28日离开该国。虽然您的B-1/B-2签证已于2013年9月28日止失效, 但您仍可申请十年有效的B-1/B-2新签证。
b. 如果目前您手上持有的B类签证并非来自上述三个始发地中的一个城市,或者纵使是出自其中之一,但却不是从首次发给您的那个城市出发的话,那么您就仍需沿用原有效期的B类签证来赴美旅行。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您都无法申领到新的十年有效期B类签证。 举例来说,假设您曾持有2007年12月1日从纽约颁发的B-1/B-2型签证入境美国一次并在同年12月底离开美国回中国探亲;随后于2011年中又再次取得同样是由纽约发出的B-1/B-2型签证,赴美国观光。按照目前的签证政策而言,由于您手中现在的B类签证仍是从纽约而出,所以您将只能继续沿用旧有的B-1/B-2型签证来再次入境美国(尽管这种签证现在已经长达十年有效期了!);一旦您的旧证到期后,你才可以向纽约大使馆或领事馆申办新版的十年期B-1/B-2签证。
c.如果目前您手上的B类签证既非源自这三大城市的其中一个,亦非出自当初颁发给您的第一座城市,并且当您申请更新或替换签证时,也无法提供当初签发签证时的相关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就会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给予申请人另一种选择机会—即核发与原先相同有效期的短期B-1/B-2签证——只要申请者愿意支付相关的手续费即可。 举个例子说,如果你曾经持有一张2009年7月由香港签发的B-1/B-2型签证并曾在当年11月份入境美国一次而后又于次年1月中旬离境美国返回中国进行商务往来工作;如今你打算于近期再次办理B-1/B-2签证以便再度赴美旅游,但因种种原因却无法提供先前那本护照以及签证的相关证明文件给你目前就职的公司作为担保之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为您核发一张与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原本所发之旧版B-1/B-2签证相同的五年有效期的短期替代性签证;不过你必须事先付清有关的服务费用和手续费用方可得到这样的结果喔~!因为考虑到成本因素的问题所以我们通常都不会主动帮您去弄一本新式十年的那种B类签证给到您的手里呢~~~~~ d.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你根本就没用过任何一次的B类签证但又希望能在十年有效期内多次进出美国的话……呃……我想我大概没有什么好办法能够帮得了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