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签证很多国家不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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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12(d)(3)条款就是针对被拒签的申请者做出的特殊规定。美国和一些国家签订了互惠协议,持有这些国家护照的访美申请人在申请非移民签证被拒签后,如果确信自己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即可以向同一使馆或领馆内的特别审查部门申请复议。

目前与美国签订了互惠协议、适用于212(d)(3)条款的国家分别属于四类:

1、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德国、以色列、荷兰、瑞典、瑞士、法国,

2、欧盟其他国家,

3、申根协定国,

4、加勒比海岛国。申请人所属国家是否属于互惠国须由美国国务院确定。

通常情况下,拒签原因在于214(b),即申请者未能说服签证官其在中国有不克割断的约束力,这种情况不宜申请复议。复议申请通常适用于那些因其他原因而被拒签的申请者,如涉及214(c),即被认为入境后可能成为美国公众的负担;或214(b)和214(c)兼而有之。在所有因214(b)条款而被拒绝发给签证的申请者当中,只有一小部分人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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