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研修生能做兼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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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规定,严禁日本人以外的外国人在日本从事雇用名义下的工作。原则上,外国人在日本只能做委托(协议)工作,即所谓的“私活”。

但是,现实生活中,日本人以外的外国人在日本打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中特别是中国人。因为日语水平的关系,中国人大都选择在暗地里打工,即不以打工名义出现,实际上却在从事雇用活动。

一般的做法是,中国人会找一些日本的朋友或是熟人进行合股经营,以“私人法人”或是“商业辅助”的名义注册公司,由该公司雇用中国人及日本人均可。作为受雇方,则需与法人代表或是股东的个人担保人签订“雇佣契约”。

虽然,这样做表面上是合规合理,事实上,这终究不是正当的雇用活动,而是打法律擦边球的办法。因为受雇方没有给受聘方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出事,所雇用员工便会逃之天天。所以说,这样做的安全性非于较小。而正式公司的雇员在发生此种情况时,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

与正式公司的雇佣关系,或是与被认可为“个体劳动”的私人雇佣关系相比,这种通过注册公司进行雇用(协议)的关系,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有关工时、日工资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者税金等劳动保障权益的保护。

也就是说,在这类关系中,即使工作期间发生疾病或是因工负伤,无法获知正规公司所享有的工伤特典,也就失去了“工伤”这一项劳动者养老救急的保护;在工作中若因雇佣方的原因而发生了不名誉的事件,由于雇佣方没有对劳动者进行有关劳动纪律与人事管理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所以雇佣方对此将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作为公司企业为了减少自身营业上的支出,而将一些行政、财务的辅助事宜交给专门的会计事务所出面办理,其中自然会含带有会计人员的工作。但是,这种情况与上述通过注册公司进行雇佣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前一种情况下,公司企业与其所雇用人员之间是一种委托(协议)帮工的关系,双方是一种不固定的组织间关系,而非劳动雇佣关系。

而后一种情况下,劳动者与该注册的公司存在着正式的组织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公司的职工,其劳动权利与义务均属建立在劳动法上的雇佣劳动关系范围。

另外,由于注册公司的雇用人员,没有享受到劳动社会保险与劳动者税金,而给国家带来了劳动税金方面的损失。同时,对公司的其他正式工也产生了不平等。根据日本人对于违反社会公平的态度,劳动监察部门一旦发生对其检查,随时可能出现对该公司名义下的“集体劳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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