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要读硕士学位几年?
我国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权工作实行中央分级领导、省市区重点布局、以高等学校为主体实施的具体管理体制。国务院授权教育部制订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根本性方针、政策,制订全国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学科、专业目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设立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设立硕士学位授权点,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定批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对设立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决议形式批准设立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批准该单位相应学科(即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
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高等学校申请攻读硕士学位、博士生申请硕士学位作硕士毕业研究员的审批工作。
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批和管理更严谨,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决定对于拟新增设博士授予单位和博士授权点,在审定批准和授权前,先指定部分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予以试办,在取得经验后,再予以推广。
博士授权点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长时期内有效,可以在上述授权单位内培养博士生。
获得博士授权后相应调整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还没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可先申请设置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自1983年起,我国开始进行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全国学位授予单位评定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简称评定督导会)负责组织。
评估工作主要对学位授予单位培养研究生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招生计划、师资队伍、课程和教学、科学研究、设备条件、经费和权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