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合同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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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明,本人不是律师,以下观点只是从一般公民的角度进行分析。

移民合同,一般是指移民中介合同吧。一般包括国内的中介公司(简称丙方),还包含一个甲方(加拿大当地的移民律师或者法务),还有乙方(加拿大当地的雇主)。

移民中介,在加拿大是不允许独立经营的。所以,移民中介公司只能以丙方的身份出现,协助申请人完成后,再由该公司收取费用。

正常情况下,甲方收取的费用是最低的,因为其本身是加拿大本地的法律从业者,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其提供服务的最低收费是非常低的(比如:某巴律师),所以,丙方以及乙方联合把费用转移到了乙方(找工作)上面。

一般来说,乙方的费用是最高的,因为找工作本身是一个相当费时长的事情(1年甚至几年),而且对雇主以及工作岗位要求比较多(今后会慢慢规范),所以费用高。

丙方与乙方的费用,正常来说,雇佣公司级别越高,工资待遇越高,找工作的费用也越高。

一般来说,找雇主的费用占了办理整个费用的大部分,英文也叫:job fee。 当然,有的公司说:total fee。实际上,还有找雇主费用。

一般来说,丙方会隐瞒或者弱化找雇主的费用,或者以其他费用的名义来掩饰job fee,从而误导申请人以为什么费用是什么费用,而没有job fee或者total fee。

申请人以为总的费用才10万,实际上则隐藏到了其他费用里去,等到钱打到了丙方账户了才说:没有job offer办不了,或者这个job offer是不存在的。

正常的程序是,申请人跟丙方说办移民,然后检测语言成绩,提供基本情况,丙方评估之后确定能否办理,不能办理的退而不要强买强卖,能办理的确定办理项目和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项目经理、面谈律师、注册律师、具体办理相关应聘、递交材料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确认费用包括哪些项目和哪些费用,没有job

offer或者隐藏job

offer的费用,提供合同条款和金额,甲方签字的合同,乙方签字并且有乙方法务确认合同的内容以及收费金额的。

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会根据合同条款来履行职责,如果丙方某工作人员收取某费用,但是没有做到职责以内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甲方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以要求其公示合同以及甲方签字的条款,如果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合同来的,可以要求其退钱。

一般来说,申请人在国内的语言成绩达不到雇主的要求,或者在面试中没有达到雇主的要求,或者是别的什么原因,雇主不雇佣申请人的话,就没有job

offer,没有job offer的话,注册律师就不会在递交材料给加拿大政府政府的申请表上雇主位置填写(CI-1008 form)上签字(签字之后代表注册律师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申请表内容是符合加拿大法律的,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办法把找工作这个事情推卸责任到申请人头上,丙方也不能说是申请人的责任而没有job

offer。

所以,从甲方到乙方,都会要求申请人好好学英语,努力学习面试,好好写简历,尽量帮助申请人找到合适的雇主,这样才能有足够的竞争力,否则,怎么可能是申请人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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