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如何独立的?
176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印第安人法案》(The Indian Act), 该法授权总督和行政部门处置所有印第安人或无人居住的地区,并有权任命“总督察”管理这些地区;该法还授予政府没收任何人或团体土地的权利,只要被没收的土地由政府使用或放弃。1869 年,加拿大国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印第安人法案》(The Indians Act of 1869),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以符合联邦制的要求。根据这项新法律,联邦政府享有完全主权且不受任何司法审查的权利,可以自行决定给予原住民公民身份以及获得公民权利,也可以赋予原住民一定的自治权,但这一切都以不损害白人定居者的利益为条件。
在 20世纪初,当加拿大西部人口不断增加时,政府开始与西北部的印第安部落进行谈判,最终于 1921年至 1925年间确定了今天的边界。这些协议赋予了印第安人有限的自治权,作为交换,印第安部落的土地被收回,由政府统一管辖。这些协议及其后的实践被视为加拿大的“土著人民政策和实践的基石”。 除了与印第安人部落直接相关的立法外,20世纪后期通过的《领土恢复法》(Territorial Recovery Act)、《北方领土法》(Northern Territory Act)等法律的通过也反映了加拿大领土政策的变化。这些法律承认了印第安人和梅蒂斯人的国籍,并制定了有关他们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这些法律还允许原住民居民选举自己的领导人,组建自己的政府,并制定自己的政策来管理自己的学校、医院和基础设施。然而,这些权利是受限制的,必须受到加拿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并且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予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