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楼有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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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说的是“移民楼盘”还是“移民公寓”呢? 如果是前者,那其实就是指开发商以“买房送户口”或者“满房送户口”等噱头进行的楼盘销售,这里通常所说的“房子”其实指的是“居住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而后者则更倾向于“商办类房产”,比如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 目前国内各大城市所推出的各类人才政策中,绝大多数只包括了“引进人才”“落户名额”等相关政策,所谓“积分入户”政策只在个别大城市推行。所以,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一般购房者是不会有“移民”买房的想法的——因为从法律层面来讲,中国境内根本没有“移民”这一说法!(注1)

如果题主所说的是第一种“居住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话,那么这些项目的房屋在交易时一般都有产权证,其产权所有人即为房屋登记人。虽然购买这类房屋的买家大多是为了满足户籍要求的境外人士,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相关法律,只要符合规定的商品房,境内外人士购买并无区别。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亲笔签名的抵押贷款申请书、私产房屋抵押申请审核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购公有住房)、房屋平面图等材料。

只要购房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提供的证明材料之一为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则房屋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并在登记簿上充分反映房屋的抵押状况。 至于有些项目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导致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无法办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所以即使买方未能提前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若其条件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样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只不过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适用于海外人士/单位的“全款购房”情况,若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购买该房产,则可能面临抵押权实现的风险。 如果是第二种“商办类房产”的情况,由于此类房产交易通常不具备房屋转让的全部要件(即不能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存在无法办理房屋移转登记的客观风险。对此,买家可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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