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加拿大哪个法系?
关于加拿大是大陆法系还是盎格鲁撒克逊法系的问题,一直是国内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之一,虽然经过多年的争论,大多数人都认为加拿大属于英美法系,但是仍然有一些人坚持认为是大陆法系。 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这个问题:
一、历史渊源 二战前,加拿大刑法主要参考的是英国刑法,司法体系也是遵循英国式的审判制(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理案件)。二战后,为了统一全国法律,加拿大开始了成文法的编制工作,1985年《加拿大刑事司法典》正式生效,该典吸收了美国的某些制定法和英国的普通法,形成了现在的加拿大刑法。从历史上的渊源来看,加拿大显然更接近于英国。
二、立法体制 加拿大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和各省级组成的,各省的立法权由省议会垄断,而联邦立法权集中于国会。在联邦层面上,只有宪法和少数有关国家机构和外交及移民的事务由联邦议会直接管辖,其他的事务基本上都由各省政府管。各省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省立法权甚至包括对毒品犯罪的处罚等等,这显然与美国和中国不一样,与美国是一元化立法模式更为相近。
三、司法系统 同美国一样,加拿大也是实行的司法独立,最高法院以及下级法院都由独立的司法官员担任,法官不再像过去那样从律师中产生而是由首席大法官提名并任命。不过,与美国的联邦体制不同的是,加拿大的各级法院都是按地域划分,而不是像美国采用的一般地域原则。
四、诉讼程序 与英美的审判制不同,加拿大采用的是起诉制,只要证据充分,法官就可以作出有罪判决,不需要陪审团参与。加拿大没有实行律师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但必须自行负担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