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哪两类?
题主想说的是“种族”还是“人种”呢? 如果是前者,那么答案是没有。因为任何人类群体都没有明确的边界(除非你承认基因库非常小的人种是“纯合”的),也没有一个所谓的“日本人起源”。
“雅利安人”“闪米特人”“印欧人”都是历史上民族大迁徙后形成的人群,而不是某个民族最初起源的地方;相反,现代人类是“全球起源”的,各个地区人群之间很少有遗传上的隔离。也就是说几百乃至上千年前的祖先差异并不影响如今的后代血统混合。例如白人与黑人的遗传分化是在非洲大陆产生的。同样,日本的遗传学研究表明,现代日本人和中国人有着几乎完全一样的古代亚洲祖先,并没有受到过什么来自外部的“雅利安人”“闪米特人或印欧人”的殖民或移民。
当然,如果说的是后者——人种,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可的人类是人种是3个人类种族:智人在人类进化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也是目前世界上分布最广的人类,大致相当于黑种人;尼格罗人种(黑人)主要是由智人南部非洲分支演化而来,在进化路上与智人不谋而合;高加索人种(白人)是由欧洲和西亚的古老智人后裔构成的。
这三个基本人种下又分别划分出许多亚群,这些不同的族群虽然彼此有一定的差异,但并无明显的遗传隔离,可以随意通婚。 而日本人属于奈良人种(黄色人种),这个术语用于描述从渤海到日本列岛的东亚人民族和文化,由于第一个发现这种特征的是1895年发现的朝鲜半岛南部的奈良人骨骸。日语把这一人种称为"Hans",中文也翻译为"汉人"。
而日本人与其他两个基本人种的区分主要在于其较为独特的基因序列,这是他们自成一个物种的证据,当然这也可能是由于岛屿封闭的环境导致的基因漂移现象造成的。
日本的民族成分十分单一,大和民族占全国人口的99%以上。但按照不同法理标准,日本社会存在不同的群体类别。一方面,按照日本国籍法,日本社会存在日本人和外国居民两大类。另一方面,按照日本法律中所明确规定的歧视和地区主义标准,日本社会存在“秽多”(亦称埃菟或壁人)和“非人”。
日本人,是指取得日本国籍的人。按照日本国籍法,原则上采取血统主义,即以出生时父或母为日本国人为依据取得日本国籍。但外国人,其父母一方为日本国人或者本人在日本国内长期居住者等经过规定程序也可取得日本国籍。日本人因在国外居住而加入了外国国籍的,本人在日本国内作出申请并经批准也可重新取得日本国籍。日本人放弃日本国籍,必须向政府作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有效。外国人取得日本国籍,原有国籍并不当然丧失。上述与国籍有关的申请,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作为其监护人(保佐人、辅助人)的日本人申请。
在日本,日本人称为“本国人”,外国人称为“外国人”。在某些情况下,日本人中,那些在日本国内出生、居住在日本国内的人被称为“国内人”,而加入外国国籍的日本及在日本国外出生的日本国人被称为“国外人”。对“国外人”在某些方面与“国内人”有所不同,例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担任公职等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必须返回日本国内并履行一定手续后方得以享受与“国内人”同等的权利和待遇。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日本在本土的“国外人”取得了与“国内人”同等地位。日本对外国居民采取住所主义,外国人可以在日本有住所并长期居住。有住所的外国人与日本人同属有永久住所者,称为“住民”。
在日本,外国人在选举和担任公职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例如,不能选举和被选举为国会议员及地方议员,不能被选举为地方自治单位的长官、副长官及委员等。过去还不能作为陪审员从事审判活动,不能任公职。日本政府从5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放宽对外籍人员在日任公职的限制,例如,1957年制定国税特例法,允许外国人经国家税务局长指定从事征收国税的职务,1961年制定国际援助法,允许外国人从事对外提供国际援助的职务。但是,上述职务必须是特别指名的且没有日本人的合适人选等情况下方可例外任用。而且,这些规定只允许外藉人员就任低级的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