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签发是什么意思?
“签发出入境证件、批准出境或者允许入境” 这句话中的签证,其实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相应的签证。这种发不发、发给哪种类别的签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而是否真正出境外国人则是另外一个行政行为。因此“不给予签证”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列举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其中并没有包括发放出国签证这一事项(当然在现实中,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方式将核发护照规定为行政许可);也没有规定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中包括“法定原则”;更没有赋予公民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所以,中国公民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没有给自己颁发签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是不能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和诉讼申请的。 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也都没有赋予公民直接请求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核发签证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不能以“未签发签证为由提起诉讼”的理由成立!
补充回答如下:
1.“既然如此,中国人在国外被驱逐回国的案件是不是也不能向中国的司法机关提请?” 答: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国外被驱逐回国,是因为外国人违反了所在国法律,所以由所在国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将其遣返;我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这些案件。但是,如果该外国人被我国司法机关拘留,则属于我国司法机关管辖的范围。如果由于羁押期限届满等原因致使该人逃脱,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要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因为虽然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但强制措施也是具有强制力的一种手段而已。
2.我所说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些规范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而且通常来说,只有相对人主动侵犯这些行为时才会受到处罚,并不像行政处罚那样需要相对人有违法的情形才能实施。所以只能作为行政机关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